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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来源 :考试网 2018-07-03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行政复议,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习题1】施工企业对H市甲县环保局作出的罚款行为不服,可以向下列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有( )。【2017】

  A.H市人民政府

  B.甲县环保局

  C.甲县人大常委会

  D.H市环保局

  E.甲县人民政府

  【答案】DE

  【解析】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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