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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来源 :考试网 2018-06-06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注意把握这个例外】

  2.物权变动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习题17】根据《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为( )。【真题2012】

  A.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

  B.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C.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

  D.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BD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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