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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解读:工伤保险

来源 :考试网 2018-05-21

  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是强制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视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例 1】根据《工商保险条例》,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有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有()(14 真)

  A、出差途中,由于工作原因遭遇车祸受伤

  B、在施工现场斗殴受伤

  C、在施工现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D、施工期间醉酒坠落致残

  E、在办公场所内因劳资纠纷自杀

  【参考答案】AC

  【例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有()(15 真)

  A、李某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到企业工作,旧伤复发

  B、张某患病后,精神抑郁,酗酒过度需要进行治疗

  C、杨某在开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杨某对此负次要责任

  D、陈某在工作场所与上司产生摩擦,一怒之下,拿剪刀将自己的胸前刺伤

  E、牛某因失恋,上班时间爬到公司楼顶跳楼自杀

  【参考答案】AC

  4、不能认定为工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

  5、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例】某施工企业职员在工程施工中受伤,职工认为应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则应由()承担举证责任。(15 真)

  A、职工本人

  B、工伤治疗机构

  C、用人单位

  D、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参考答案】C

  6、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30 天;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1 年

  7、工伤停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8、停止享受工伤待遇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9、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全部丧失:1 至 4 级;大部分丧失:5 至 6 级;部分丧失:7 至 10 级。

  10、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B、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被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C、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被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D、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个人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参考答案】A

  11、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2、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3)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5)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 1 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7)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8)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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