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解读: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来源 :考试网 2018-05-16
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
(3)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4)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法院应予以支持:(1)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2)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的仍未交付的。
(5)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6)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7)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8)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9)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10)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例】根据《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15 真)
A、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B、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合同
C、出卖人和出租人可以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无须经过承租人的同意
D、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