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解读: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来源 :考试网 2018-05-15
中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例】甲将闲置不用的工程设备出售给乙,双方约定 3 天后交付设备。次日,甲又将该设备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该设备。经查,丙不知甲与乙之间有合同关系。关于甲、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C、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先生效后失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参考答案】A
2、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成立之前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3)占有改定:出卖人继续占有;
(4)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5)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
【例】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买受人,以替代标的物的现实交付,该种交付方式称为()
【13 真】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参考答案】D
3、电子信息产品: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4、交货地点
(1)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交付;
(2)不需要运输: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在标的物所在地交付;不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
5、质量:按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6、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收;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8、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在合理期间内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两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