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解读: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来源 :考试网 2018-05-15
中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1、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注:“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2)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揽主要工作不可以交给第三人完成)
(3)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担非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且分包人与总包人对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承揽中就第
三人完成的工作定作人只能找承揽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2、承揽人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略)
3、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例 1】承揽合同中,关于承揽人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15 真)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自行更换
B、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按份责任
C、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D、承揽人在工作期间,不必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参考答案】C
【例 2】定作合同对于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支付报酬(14 真)
A、合同生效后
B、交付工作成果时
C、完成工作成果 50%时
D、完成全部工作成果前
【例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完成主要工作(14 真)
A、设备
B、技术
C、材料
D、资金
E、劳力
【参考答案】ABE
【例 4】根据《合同法》,关于定作人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13 真】
A、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B、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先行预付
C、报酬约定不清的,定作人有权拒付
D、因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导致损失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