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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解读: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来源 :考试网 2018-05-14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A、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C、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注:通知解除);

  D、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经济性裁员);E、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第 1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F、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第 4 项、第 5 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注:破产和吊销营业执照);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A、用人单位随时解除情形;

  B、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

  C、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订合同;

  D、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例】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

  A、劳动合同因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由用人单位解除

  B、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

  C、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

  【参考答案】ADE

  (3)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不满 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补偿金。(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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