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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讲义: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来源 :考试网 2016-11-01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真题示例】

  1.某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但未约定垫资利息,施工企业请求法院判决建设单位返还垫资及利息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预见的判决结果是( )。

  A.返还垫资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认定垫资违法,利息予以没收

  C.返还垫资但不支付利息

  D.返还垫资并双倍支付利息

  2.某施工合同约定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作为结算依据,该工程结算价约4000万元,发包人应从接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天内核对(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

  A.20 B.30 C.60 D.45

  【提示】参看P293,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略)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一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1.违约金低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一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裁量增加、适当减少

  2.原则上约定赔偿优于法定赔偿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方违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违约、违法的都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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