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预习试题(一)
来源 :考试网 2016-06-25
中33【背景资料】
某办公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0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预应力管桩基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29个月。按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预应力管桩工程分包给了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时间单位:月),该计划通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确认。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专业分包单位将管桩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遭到了监理工程师拒绝。在桩基施工过程中,由于专业分包单位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对管桩进行封底施工,监理工程师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了停工令,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监理工程师应直接向专业分包单位下达停工令,拒绝签收停工令。
事件2:在工程施工进行到第7个月时,因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导致G工作停止施工1个月。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按期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据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赶工费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赶工费标准为18万元/月。
事件3:在H工作开始前,为了缩短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原施工方案中H工作的异节奏流水施工调整为成倍节拍流水施工。原施工方案中H工作异节奏流水施工横道图如下图所示(时间单位:月)。
【问题】
1.施工总承包单位计划工期能否满足合同工期要求,为保证工程进度目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重点控制哪条施工线路?
2.事件1中,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分别说明理由。
3.事件2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索赔的赶工费为多少万元,说明理由。
4.事件3中,流水施工调整后,H工作相邻工序的流水步距为多少个月,工期可缩短多少
个月?按照H工作异节奏流水施工横道图格式绘制调整后H工作的施工横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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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1.施工总承包单位计划工期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为保证工程进度目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重点控制的施工线路是①→②→③→⑤→⑥→⑦→⑧。
2.事件1中,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做法是否妥当的判断及其理由如下。
(1)监理工程师做法,妥当。
理由:专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分包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生工作联系,所以,拒收分包单位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及对总承包单位下达停工令是妥当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做法,不妥当。
理由:因为专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不得对分包单位下达停工令;而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并且应对分包工程质量和分包单位负有连带责任,所以施工总承包单位拒签停工令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3.事件2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索赔的赶工费0万元。
理由:由于G工作的总时差=29-27=2个月,因设计变更原因导致G工作停工1个月,没有超过G工作2个月的总时差,不影响合同工期,总承包单位不需要赶工都能按期完成,所以总承包单位索赔赶工费0万元。
4.事件3中,流水施工调整后,H工作相邻工序的流水步距=min(2,1,2)=1个月。H工作的工期=(3+5-1)×1=7个月,工期可缩短=11-7=4个月。
绘制调整后H工作的施工横道图(见下图)。
34【背景资料】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开工后又担任了另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于是项目经理委托执行经理代替其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
事件3:在底板结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夜施工的同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事件4:为便于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由于现场架设灯具照明不够,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为了分解垫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包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问题】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事件1~3事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4中的错误,写出正确做法。
5.分包合同条款能否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说明理由。
6.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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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1.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妥当。
理由:不能把承诺垫资作为评标的加分条件。
2.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不妥当。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是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3.事件1~3事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的判断及理由如下。
(1)事件1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不应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2)事件2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本事件中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这不符合规定,况且还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3)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如需夜间施工的,在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后,才可以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4.事件4中的错误之处及其正确做法如下。
(1)错误: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
正确做法: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封挂立网进行封闭。
(2)错误: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正确做法:使用行灯照明时,电压不得超过36V。
5.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是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6.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法,属无效条款。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