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全真预测试题一
来源 :考试网 2016-05-12
中(四)
1.【参考答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O201)由: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关于钢筋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属于协议书部分。
【考点解析】
虽然在建设领域,每份合同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各地建委的制式合同文本基本是参照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示范文本为基础的。目的是提高建筑施工合同的标准化、规范化。
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考生要熟读相关的各个条款,更要准确掌握国家示范文本合同的组成、合同解释顺序等相关知识。
2.【参考答案】
事件二中发包行为的错误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
(1)错误一:将水电安装及塑钢窗指定分包;
理由:属于肢解分包。
(2)错误二:A专业公司将塑钢窗分包给B专业公司;
理由:属于非法转包。
(3)错误三:指定塑钢窗为某品牌;
理由:违反《招标投标法》(或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品牌)。
【考点解析】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领域违法行为,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保证建筑施工各类行为的合法、有序,反映出建筑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在工程分包管理方面,对什么是合法分包、什么是违法分包做了严格的界定。
建设单位是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进场开始施工之后,将水电安装工程和塑钢窗分包指定给了A建设公司,这是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属于肢解工程,这样的做法是逃避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如果是在招投标阶段将水电安装工程和塑钢窗进行指定分包,履行相关的手续后则是合法的。
在专业分包管理的相关规定中,严禁专业分包工程再分包或者转包,必须由该专业分包单位自行施工。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防止****行为,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严禁指定材料具体品牌。
建设单位可以对工程使用材料的规格、性能、价格等提出相关要求。
3.【参考答案】
(1)6万元排水费索赔:不成立。
理由:包干使用(或降雨产生的排水费用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风险)。
(2)8万元检测费索赔:成立;
理由:承包(合同)范围之外(或国产钢筋不包含化学检测项目)。
【考点解析】
考题中给出的是连续降雨发生了排水费用6万元,需要结合本题题目明示和隐含的条件判定,明示的条件是“条款约定中没有提及此类情况”和“连续降雨”,隐含的条件是合同示范文本中允许调整的基本条件。经过如此分析,此费用是施工单位可以预见的,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风险,且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在建筑工程造价的计取方式中,取费中包含了检测费用。但是该检测费用是一般性的常规检测,主要是对材料物理性能等方面的检测。在建筑施工领域一般不做化学检测,尤其是对国产钢筋,对国外进口钢筋是必须进行化学检测的。
4.【参考答案】
事件四中填充墙砌筑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和正确做法分别如下:
错误一: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直接从结构楼面开始砌筑;
正确做法: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墙底部宜现浇混凝土坎台(或砌筑烧结普通砖、多孔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高度宜做到200mm。
错误二:砌筑到梁底并间歇7d再将其补砌挤紧;
正确做法:至少间歇14d后再进行补砌挤紧。
【考点解析】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1.6条规定,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宜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宜为150mm;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4.10.11条规定为“不小于200mm”,且为强条。两相比对应偏于保守取200mm。
根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1.9条规定,填充墙砌体砌筑应待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填充墙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缝)隙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
5.【参考答案】
(1)竣工验收日期:2012年12月28日;
(2)工程结算总价=合同价+补充协议+索赔+奖罚
=3600+60+8+2×3=3674万元
【考点解析】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需要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如果经四方验收结论为合格,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即为竣工验收日期;如果经四方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对工程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再经四方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验收日期。
工程竣工结算以施工图、合同条款以及补充协议等为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确认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之和不等于工程结算,例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费用是无法得到认可的。
(五)
1.【参考答案】
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有: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或高大支撑模架工程);
(5)玻璃幕墙工程;
(6)内爬式塔吊拆除工程;
(7)起重吊装工程。
【考点解析】
根据背景材料,既然是地下3层,证明基坑深度肯定超过5m,那么要论证方案的肯定有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
有18m深的人工挖孔桩,超过16m深的人工挖孔桩必须专家论证。
首层大堂高度为12m,跨度为24m,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也需要专家论证。
建筑高度约203m,外墙为玻璃幕墙,施工高度超过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需要专家论证。
垂直运输采用内爬式塔吊,高度在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也需组织专家论证。
单个构件吊装最大重量为12t,单件起吊重量在10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需专家论证。
注意:背景材料中没有涉及的,如拆除、爆破、爬模什么的,明显不会涉及的内容,建议不要在答题时哆嗦了。
2.【参考答案】
验槽组织方式妥当。
基坑验槽还应包括如下内容:(1)基槽尺寸;(2)槽底深度(坑底标高、开挖深度);(3)槽壁、槽底土质类型、均匀程度;(4)有关异常土质是否存在;(5)基坑土质及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符;(6)有无破坏原状土结构或发生较大的土质扰动现象;(7)基槽边坡外缘与附近建筑物的距离;(8)基坑开挖对建筑物稳定是否有影响。
【考点解析】
首先明确:建(构)筑物基坑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基坑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并清理后,施工单位必须会N勘察、设计、建设(或NN)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槽,合格后方能进行基础工程施工。由于需要召集勘察、设计等单位,故其通常应为建设单位(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由此可见,事件一中基坑验槽组织方式是妥当的。
针对验槽的内容,背景材料指出,验收小组经检验确认了该基坑不存在孔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其他地下埋设物;然后核对了基坑的位置。至少还应该验核的内容有:
(1)基槽尺寸、槽底深度(坑底标高、开挖深度),检查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2)仔细观察槽壁、槽底土质类型、均匀程度和有关异常土质是否存在,核对基坑土质及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符;
(3)核实有无破坏原状土结构或发生较大的土质扰动现象;
(4)检查基槽边坡外缘与附近建筑物的距离,基坑开挖对建筑物稳定是否有影响。
3.【参考答案】
焊缝产生夹渣的原因可能有:(1)焊接材料质量不好;(2)焊接电流太小;(3)焊接速度太快;(4)熔渣密度太大;(5)阻碍熔渣上浮;(6)多层焊时熔渣未清除干净等。
处理方法:先铲除夹渣处的焊缝金属,然后焊补。
【考点解析】
钢结构施工过程中,焊缝易产生缺陷,为质量通病之一。焊缝缺陷通常分为六类:裂纹、孔穴、固体夹杂、未熔合、未焊透、形状缺陷和上述以外的其他缺陷。
其中:固体夹杂有夹渣和夹钨两种缺陷。产生夹渣的主要原因是焊接材料质量不好、焊接电流太小、焊接速度太快、熔渣密度太大、阻碍熔渣上浮、多层焊时熔渣未清除干净等,其处理方法是铲除夹渣处的焊缝金属,然后焊补。产生夹钨的主要原因是氩弧焊时钨极与熔池金属接触,其处理方法是挖去夹钨处缺陷金属,重新焊补。
4.【参考答案】
(1)对所查处问题的正确做法为: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2)施工现场避免或减少光污染的防治措施有:
1)夜间室外强光照明应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
2)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考点解析】
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3条规定:“夜间”是指晚22时至晨6时之间。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在第3.8款中对此规定进一步进行阐释:
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但作为全国统一的考试,只能按国家法律或规定作答,即:22:00至次日6:00之间。
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夜间施工的证明,也就是业界通常所说的夜间施工许可证。
故考试用书上进行如下阐述:
(1)施工期间应遵照《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2)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应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最后再仔细审下题,提问:写出对所查处问题的正确做法,不要再判断是否正确,也不需要过多地说原因,直接写正确做法。
5.【参考答案】
事件五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分别如下:
不妥之一:A劳务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另一家有相应资质的8劳务公司;
理由: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或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或属违法分包)。
不妥之处二:B劳务公司将工人安排在本工程地下室居住;
理由:在建工程不允许住人。
不妥之处三:项目部安全员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理由:应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考点解析】
事件五总共有四句话,第一句表述工程现状,第二句为A将部分工作转交给B,第三句为B安排工人住在地下室,第四句是总承包单位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下面开始逐一分析:
第一句:明显是后续发生事件的原因表述,不存在妥当与否。
第二句:首先明确A劳务公司的身份——劳务分包,A将自己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劳务作业以分包的形式给B劳务公司,其实就是分包再分包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显然不合法。
第三句:结构施工到30层,二次结构才开始插入,明显属在建工程。相关规范明确规定,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工程内严禁住人。
第四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第11.3.3条规定,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结构复杂的分项工程实施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明显,交底人应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员,而不能是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