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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章节讲义:安全防火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

来源 :考试网 2020-01-02

  1A432010 安全防火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

  一、民用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3.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A、B1、B2、B3四个等级。

  二、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当歌舞厅、卡拉OK(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三、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施工与验收的有关规定

  1.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动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2.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

  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2.民用建筑的分类

  (1)污染物的控制限量分为两类:空气中的控制限量和材料中的控制限量。

  (2)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3.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规定。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符合规定。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VOC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规定。

  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规定。

  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

  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要求。

  1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1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1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14.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1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1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18.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9.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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