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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被取消

来源 :考试网 2017-05-17

  住建部近日发布建市行撤字[2016]47号,称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实,XXX因存在伪造毕业证书报考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行为,考试成绩已被取消,资格证书已作废。

  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住建部拟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

  如对本决定不服,刘士华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法小贴士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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