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西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学知识考情分析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30
中一、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1.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责任的法律规定性;责任的国家强制性;责任的专权追究性;归责的特定性。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拥有此项权力。
(2)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等。
2.民事法律责任:由于人们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2)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3)民事责任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员替代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机关没有这项权力。
三、归责
1.归责要件
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主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有违法行为: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是过失的心理状态。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时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四、考情
本部分知识以客观题考试为主,主要是以简短案例出现,考查行为人需要承担哪种责任,部分地区考查主观题考查归责要件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