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教师招聘考试《法律基础》人格尊严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06
中2017年教师招聘考试《法律基础》人格尊严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条
法律本身就是比较枯燥无味的,考生们在复习过程中已经在用很大的意志力进行复习。但是对于一些法律法规还会出案例分析题的省份,考生们内心更加煎熬。今天就由中公讲师为广大考生归纳分析一下教师招聘的热门考点——人格尊严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条。
在常考的几部法律中,人格尊严权的保护基本上分布在以下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具体法条内容如下,考生可以关键词识记的方式进行记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二、《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其中,第四点明确指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以上三部不同法律的不同法条中都明确提出,教育者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利,不对其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