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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体罚”和“变相体罚”辨析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31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体罚”和“变相体罚”辨析

  在教育法律法规当中,我们再复习的时候总会遇到“体罚”“变相体罚”等这样的字眼,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等等。对于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很多的法律条文里面总会涉及到这样的名词,这些名词到底要怎么去辨析呢?今天在这里呢我就用比较通俗易懂的方式给各位介绍介绍。

  首先,对于体罚,教育法中指的是教师或者家长对学生或者小孩儿身体使用的一些惩罚,特别是造成学生或者小孩儿身体的疼痛。这个概念看起来比较的晦涩,其实简单粗暴的来说就是给孩子的身体造成疼痛的一些行为。比如学校里面的孩子犯错了扇耳光、揪耳朵、罚站、罚跪、蹲马步、站高凳(脚的前半截站在凳子的边上,后半截悬空)、打手心、做下蹲、罚跑步(体育课上不好好完成跑步练习而罚跑步不属于此列)等这一些做法均属于体罚的范畴。

  其次,对于变相体罚,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方面是对学生的惩罚与所犯错误不相关,比如学生没完成家庭作业罚学生去抄课文,正常的惩罚是罚学生抄写作业就行;再比如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罚学生去抄写作业,正确的惩罚打开方式可以是罚学生抄均属于变相体罚;另一方面是对学生的惩罚超过学生承受的力度,比如学生没有家庭作业老师罚学生去抄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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