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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计量师《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知识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准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4-13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准则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四)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内容和法律责任。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根据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施垂直管理体制的要求,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实施两级管理的模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机制,主要是实施考核授权制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何组织考核、如何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如何进行复查换证、如何对新增项目进行授权和终止承担的授权项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经授权后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要求和法律责任,做出了以下规定:

  (1)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可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3)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和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4)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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