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备考知识: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来源 :考试网 2016-08-30
中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一)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法律规定了可以抵押的房地产,归纳起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房地产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⑤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了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或者抵押无效的情形,归纳如下: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房地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④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⑤已依法公告列人征收范围的房地产。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⑦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⑧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⑨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