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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农业知识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来源 :考试网 2017-04-0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禁止销售。(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农产品产地管理的规定:(1)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2)禁止违法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4)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区域自然环境条件,认定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区域。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规定:(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要求:(1)对规定在销售时应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3)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规定:(1)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3)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4)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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