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农业经济师考试考点内容详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
来源 :考试网 2016-07-21
中2016年中级农业经济师考试考点内容详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
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情况统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是全面统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或所辖)经营单位全年从事各产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总收益,以及总收益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分配情况。
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的统计范围,按经营层次分为乡镇级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和其他经营形式。按行业划分包含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饮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
(1)乡镇级集体企业也称“乡(镇)办企业”,指乡镇一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乡与乡、与村联营,乡与国有、与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乡与港澳台同胞、与华侨、与外商联营的企业中,乡镇集体具有控股地位的企业也包括在内。由于乡镇集体企业引入承包经营机制,故以合伙或个人名义承包的乡镇集体企业也包括在本层次中。
(2)村组集体经营。包括村组集体统一经营和村、组集体兴办的企业。以合伙或个人名义承包的村组集体办企业也应统计在该项中。村组办企业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集体企业,包括村组与村的联营,以村为主与乡的联营,村组与国有、与城镇集体企业的联营,村组与外商、港澳台商的联营企业。但所有联营企业中,村组集体须占有控股和支配的地位。
(3)农民家庭经营。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自己的劳动,凭借自有或与他人合有以及承包集体的生产资料,直接组织生产和经营。包括农户自营、承包经营和个体工商户,暂时还包括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有所属关系的农村私营企业。以农户或个人名义承包的集体企业不统计在家庭经营中,应统计为集体企业。
(4)其他经营是指除以上三种经营形式外的经营形式,如农民合伙经营、农民联合经营以及其他不确定性质的经营方式从事的经营。
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指标体系。(1)收入,包括总收入、农村集体经济各经营层次收入、各产业收入、出售产品收入等。(2)支出,包括总费用、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3)分配包括分配的来源和去向。反映分配来源的指标包括净收入(总收入-总费用)、投资收益、农民外出劳务收入,三者之和构成可分配净收入;反映分配去向的指标按照国家、国家有关部门、外部单位和个人、集体企业、集体组织、农民个人的顺序排列。(4)附报指标。
主要指标解释:
(1)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不包括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
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总收入指标,分别按经营层次和行业分组进行统计,各经营层次收入之和与各行业收入之和相等,构成总收入。用公式表示,总收入=各经营层次收入之和=各行业收入之和。其中,乡镇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农民外出打工所获得劳务收入不计入家庭经营收入中,而是作为净要素收入单独统计并计入可分配净收入中。
收入的价格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
(2)总费用:包括生产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三项。但不包括乡、村两级企业中农村务工人员的工资,只包括非农村人员的工资。外来农民工的工资计入“外来人员带走劳务收入”指标中,本地农民工工资加到“农民经营所得”中。
(3)生产费用。是指为实现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生产费用。凡利用不计收入的自产产品(原料)进行再生产时,不应作为生产费用支出。如自积自用畜禽厩肥和其他土杂肥、绿肥、青饲料,以及自采野生手工业原料等因不计算生产收入,故也不计入生产费用支出。生产费用必须同生产收入一致,即获得了当年某项收入而支出的费用,才能计算为当年该项收入的生产费用,包括上年预付结转应由本年负担的费用。不包括本年预付下年度的各项费用支出。
(4)净收入:指从总收入中扣除当年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后的余额,也就是当年的生产经营收益。净收入=总收入-总费用
(5)投资收益,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经营单位(不含农户)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向本统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投资,当年获得的能进行分配的利润、股息等收益。具体包括投资分得的利润、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