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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备考考点:仲裁管辖

来源 :考试网 2017-04-20

  仲裁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

  (2)申请人选择。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移送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管辖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忡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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