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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辅导资料: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

来源 :考试网 2020-03-31

  (一)知识产权性质的双重论

  1.知识产权性质的双重论

  知识产权既为财产权又为人身权;

  2.知识产权性质的单一论

  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但是,著作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性质。

  专利权就是单一的财产权,虽然发明人享有人身权,但是由于发明人与专利权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所以发明人的权利性质不能影响到专利权人的权利性质。

  (二)知识产权财产权属性的意义

  1.知识产权主体可以通过利用知识产权客体直接获取财产收益

  2.知识产权主体的意思自由在财产权范围内有效

  3.知识产权主体因财产权获益时的权利义务平衡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其他义务的承担。例如,《商标法》第40条第1款: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①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否会因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如何承担上述责任?

  ③企业如何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中保护自己的利益?

  (3)物权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在知识产权取得方式中的适用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

  (三)知识产权财产权属性的表现

  1.知识产权的转让

  (1)知识产权转让的效力说明

  (2)著作权:转让著作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专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转让费分期付款型专利转让合同的分析。

  涉及条款:2010年《细则》第14条第2款: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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