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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邮电专业备考资料:邮政专营的管制措施

来源 :考试网 2017-02-21

  邮政专营的管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一律由邮政企业专营。未经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

  第二,邮政管制部门依法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维护信件寄递业务的专营权,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促进邮政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

  第三,邮政管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强化信件监管体系,配合公安、安全、海关等部门,对所有邮政企业经营和委托经营的信件实行统一监管,确保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

  第四,邮政企业有责任协助配合邮政监管部门,调查寄递市场情况,查处侵权经营行为,确保邮政通信安全。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邮政执法人员查询了解经营速递业务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经营情况。

  第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信件及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非邮政企业寄递。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非邮政企业及用户承担;由此引发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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