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预习:保险人及投保人
来源 :考试网 2016-11-03
中保险人及投保人
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不要求存在过错;订立保险合同,对于格式合同,保险人应予以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做说明的,其后说明不产生说明的效果。
二、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询问告知;
2.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危险估计说;
3.告知义务人: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4.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
通知义务和告知义务。
范围:询问告知
5.如实告知的义务免除
6.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
7.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故意、过失
区别:是否退还保费;
8.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三、 保证
1. 保证的概念分类
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保证内容: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
2.保证的起源与适用
源于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制度
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主要有4点
四、 弃权和禁止反言
1.弃权
2. 禁止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