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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备考知识点:纳税申报对象

来源 :考试网 2017-03-30

  纳税申报对象

  (1)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应当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4)扣缴义务人,作为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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