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备考知识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来源 :考试网 2017-03-04
中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税法的空间效力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我国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两种类型: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税法的生效。在我国,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曰期。
2)税法的失效。税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新法代替旧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方式。即以新法的生效日期为旧法的失效日期。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当税法结构调整,需要取消某项税法,又没有新的相关税法设立时,往往需要另外宣布废止的税法。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即在税法的有关条款中顶先确定废止的日期,届时税法自魂失效。
税法时间效力的另一个问题是溯及力问题,一部新税法实施后,对其实施之前纳税人的行为如果适用,该税法即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我国税法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税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即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税收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税收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行政解释。税法行政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是指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的授权,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税法的行政解释在行政执法中一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3)司法解释。税法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在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所做的司法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