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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串讲:个人所得税

来源 :考试网 2016-05-24

2016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串讲: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9.财产租赁所得;

10.财产转让所得;

11.偶然所得;

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税收优惠: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自行纳税申报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户籍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

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形,按规定选择并固定一处申报纳税。

3.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和符合规定的其他申报方式。

(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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