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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工商管理章节考点讲解:第二章第三节股东机构

来源 :考试网 2017-12-23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一)股东会的性质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的。

  2、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类似

  (二)股东会的种类及召集

  1、种类:年会和临时会议

  ①年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临时提出召开;公司规定的其他章程。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①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的一名董事

  董事会不能举行的,可以召开监事会;监事会不招集和主持的超过90天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

  ②股东出席会议。可以委派代理人(代理人有股东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临时提案的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两日后通知其他股东,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一股一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方式:

  普通决议: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2/3以上

  3、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临时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作用:可以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的利益,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利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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