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经济师考试重点:股东概述
来源 :考试网 2016-04-14
中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性质及其职权
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2、职权:①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他们的报酬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种类及召集
1、股东会种类: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2、首次会议的议程
①讨论并通过公司章程
②选举董事会成员
③选举公司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3、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②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三)股东会决议
1、普通决议:1/2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绝对数通过,一般是2/3
①股东会议作出修改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一)股东会的性质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的。
2、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类似
(二)股东会的种类及召集
1、种类:年会和临时会议
①年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临时提出召开;公司规定的其他章程。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①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的一名董事
董事会不能举行的,可以召开监事会;监事会不招集和主持的超过90天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
②股东出席会议。可以委派代理人(代理人有股东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临时提案的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两日后通知其他股东,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一股一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方式:
普通决议: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2/3以上
3、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临时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作用:可以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的利益,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利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