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点干货习题:第三十五章
来源 :考试网 2022-06-10
中1[.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以3000元每台的单价购买100台电脑的要约,乙公司回复“同意出售100台电脑,但单价为每台3100元”,该回复属于()。
A.新要约
B.部分无效承诺
C.要约邀请
D.有效承诺
[答案]A
[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要约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单选题]甲与乙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后甲拒不履行义务,但要求乙履行其义务,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属于()。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法定解除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A
[解析]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单选题]关于要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B.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C.要约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答案]C
[解析]【知识点】要约的相关规定;C项,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但是撤销要约是有法律限制的。
4[.单选题]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
A.免除
B.抵销
C.提存
D.混同
[答案]D
[解析]【知识点】合同的终止;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债务和混同。其中,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互相履行完合同义务,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5[.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
A.先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B
[解析]【知识点】不安抗辩权;B项,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债务的履行。本题中,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属于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6[.多选题]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知识点】无效合同的认定;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E两项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C项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7[.多选题]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信用合同
B.保管合同
C.租赁合同
D.买卖合同
E.定金合同
[答案]BE
[解析]1、【知识点】合同的分类;2、教材原文: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所谓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在合同法中凡是没有规定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3、选项A信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其成立无须交付财产与物件,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选项B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教材原文中已提到。选项C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以租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选项D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对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即成立。选项E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教材“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的知识点中有提到,我国《担保法》第90条中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8[.多选题]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保管合同
B.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赠与合同
E.借用合同
[答案]AE
[解析]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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