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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巩固练习:商标基础

来源 :考试网 2021-08-31

  1[.单选题]我国现行《商标法》颁布于()。

  A.1950年

  B.1956年

  C.1963年

  D.1982年

  [答案]D

  [解析]1982年8月23日,《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并于198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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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选题]关于商标的内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商标是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的标志

  B.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

  C.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D.商标是一种可以为人所感知的符号

  [答案]B

  [解析]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能构成商标。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不能直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

  3[.单选题]商标的显著性,指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

  A.美学效果

  B.说明

  C.区别能力

  D.描述

  [答案]C

  [解析]商标的显著性,指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能力。

  4[.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的有()。

  A.自愿注册原则

  B.申请在先原则

  C.国际接轨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C

  [解析]从整体内容看,商标法体现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注册保护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举。

  5[.不定项选择题]甲公司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如果有人以甲公司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提出异议,最晚应于()向商标局提出。

  A.2019年3月27日

  B.2019年5月27日

  C.2019年4月27日

  D.2019年8月27日

  [答案]C

  [解析]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6[.不定项选择题]甲公司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如果有人以甲公司注册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提出请求的时向()。

  A.应不晚于2022年11月13日

  B.应不晚于2029年11月13日

  C.应不晚于2024年11月13日

  D.不受限制

  [答案]D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以甲公司注册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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