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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前复习知识点1

来源 :考试网 2017-08-15

  物权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法律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区别:成立原因不同;权利的享有不同;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对第三人行使权力的不同。

  用益物权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用益物权法律特征:1)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有限制物权 3)具有使用的目的 4)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地役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法律特征: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主要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倍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有效要约满足条件:

  1)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1)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形式: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双方未进行对带给予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权利。

  不安抗辩权: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服义务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顺序在后的一方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合同终止法律事实:合同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债务;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

  合同担保法律特征:1)具有明确目的性 2)具有自愿和平等性 3)具有从属性

  合同担保形式: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定金(效力:证约效力、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担保效力)

  合同的保全: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危害债权人,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诉讼)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合同保全法律特征:1)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保全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主观过错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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