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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19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

来源 :考试网 2019-10-08

  山西201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11月2日、3日举行。

201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批次

专业

考试时间

科目

1

初级:所有15个专业

中级:农业经济、房地产经济、建筑经济等3个专业

11月2日上午

09:00-10:30

经济基础知识(初级)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10:30-12:0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

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2

中级: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经济、旅游经济等7个专业

11月2日下午

15:00-16:30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16:30-18:00

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3

中级:商业经济、金融、保险等3个专业

11月3日上午

09:00-10:30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10:30-12:00

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4

中级:工商管理、财政税收等2个专业

11月3日下午

15:00-16:30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16:30-18:00

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一)考试须知

  1.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应试人员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应试人员可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官方网站,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

  2.《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两科目实行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的方式,每个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科目总计考试时长为3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两科目合计可提前30分钟交卷、离场。

  3.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给出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

  遇有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等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应试人员可申请参加补考。

  4.针对部分运算量较大的科目,考场备有草稿纸,应试人员应试时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铅笔。禁止将(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等带入考场座位。

  5.考试开始5分钟后,迟到的应试人员-律不得进入考场,其报考的两个科目均视为“缺考”处理;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同意,应试人员可提前离开考场。

  6.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7.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8.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二)重要提示

  1.应试人员逾期未参加资格审核,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2.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严禁携带笔、移动存储设备、电脑、计算器、电子记事本、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三、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为准。开考5分钟后-律禁止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同意,应试人员可提前离开考场。

  四、按照考试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关闭电源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违反者责任自负。

  五、须保持考场安静,独立作答,不得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发生异常情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服从安排。

  七、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违纪违规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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