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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参加日照考区2018年经济师考试的信

来源 :考试网 2018-10-30

致参加日照考区2018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的信

  各位考生:

  2018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11月3日、4日举行。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生须知

  1、考生务于2018年10月30日9∶00至11月4日14∶05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并按时参加考试。

  2、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考生可提前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模拟作答系统位置:中国人事考试网—>电子化考试服务专区—>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电子化考试服务专区—>模拟作答系统。

  3、考生应提前一天熟悉准考证上指定的考试地点,确认考试地点的具体位置和乘车路线。在考试当天,要预留足够的时间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试地点,避免影响自己正常参加考试。

  4、自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进入指定的考场,对号入座。

  5、考生参加考试无须携带任何文具。禁止将(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等带入考场座位。

  6、考试开始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可提前离开考场。

  7、考生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

  8、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考生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9、考试过程中,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如违反考场规则而影响考试成绩的,后果自负。

  10、考生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1、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31号令)处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31号令)

  1、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2、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4、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以上第2条、第3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特别提示

  (一)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列入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到刑法处罚的人也将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本次考试阅卷过程中将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监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情况将纳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三)考试期间,人社部门将联合公安、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考试期间对考点内外的联合巡查,严厉查处各类涉考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严格考生入场检查。考生入场时使用金属探测器逐一进行严格“安检”。二是考场内实施视频监控。三是加大对替考者的查处力度。对替人考试者,由公安人员现场查明其真实身份,依法处理。

  (四)考试期间,我们将安排专人受理考生投诉举报,对举报线索可靠、证据确凿的,将严肃查处。(省人事考试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531-88597886;日照市人事考试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633-8777835)

  我们期望广大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依法诚信参考,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日照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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