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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高级经济师人力评审时间

来源 :考试网 2020-03-26

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在北京地区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申报人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业务能力要求

  高级经济师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并了解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学历和资历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持有经济师资格证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4.获得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10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5.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3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2)公开出版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6.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8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8年,持有经济师资格证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10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7.已取得非财经类专业高级资格,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系指经济师(含国际商务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社会科学系列助理研究员和讲授财经类课程的讲师。

  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国家规定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职(执)业资格,可视为经济师资格,相应证书可视为经济师资格证书。

  (四)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的要求

  按照突出业绩、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职称评价导向,从2017年1月1日起,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由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聘任条件。

  (五)专业知识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54号)文件精神,2004年起,我市对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须参加《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的评审。

  二、专业设置

评委会名称 专业名称 专业描述 专业描述

北京市经济系列

(人力资源管理 )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

人力资源规划 从事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状况分析、机构、岗位、服务的设计与改善等专业工作。 人力资源管理
教育培训 从事职工教育、培训的计划、组织、实施、反馈等专业工作。
薪酬与绩效考核 从事员工激励、报酬制度、薪资标准的研究、制定、实施等专业工作。从事工作分析、工作评价、绩效考核,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设计与评价等专业工作。
人才测评 从事岗位需求的编制,人员招聘的计划、组织、实施;人员素质、心理测评等专业工作。
劳动关系 从事就业、再就业人员管理,形势分析;员工保险核算、缴纳等专业工作。

  三、参评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请在2020年6月2日-6月11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rsj.beijing.gov.cn/bjpta),点击“职称评审”->“网上申报”栏目进入申报系统。申报人员应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一个专业,并按系统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提交成功后,请等待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方可选择现场审核时间、地点,打印《诚信声明》、《现场审核告知书》和《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需用A4打印纸打印3份,并左侧双钉装订。

  3.申报人员应按“材料要求”中所列内容,带齐申报材料在您所选定的现场审核时间、审核地点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纳职称评审费用共计700元整。发票将在答辩当天现场发放给申报人员,届时请注意签收。

  4.答辩时间预计在2020年8月25日-9月18日,申报人员可于答辩前3-5天在本网站“职称评审”->“答辩安排”栏目中查询个人具体答辩时间。答辩当天,申报人员须持打印的“答辩通知书”并按其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答辩。

  5.评审结果将在评审结束1-2个月后公示,公示期为15天。申报人员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职称评审”->“结果公示”栏目,查看公示结果。

  6.公示期结束1个月后,申报人员可在职称评审网上申报系统中查询最终评审结果。通过人员可在公示期结束3个月后持“评审结果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存档材料及证书,并及时到个人档案存放部门办理存档手续。

  四、材料要求

  现场审核时,申报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诚信声明》1份,《现场审核告知书》1份,《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原件一式3份,须用A4纸打印(双面打印),左侧双钉装订。申报人须在每份申报表“个人申请”栏亲笔签名,并且由工作单位及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在相应“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个人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需加盖存档专用章),申报表右侧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指将申报表各页右侧错开约5mm后加盖印章)。

  2.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3.答辩代表作。答辩代表作应来自申报专业技术范畴内本人亲自参与的技术工作取得的业绩成果,有技术含量和深度,在技术上有创造性,在行业内处于领先的地位。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已得到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代表作类型是专业论文,须近期本人独立撰写,是否公开发表不限,论文内容应结合本人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字数 5000 字左右,此论文作为答辩内容之一。具体要求如下:

  (1)独立撰写。申报人可以提交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门撰写的论文,也可以使用在技术业务刊物上发表过的论文,但必须是由申报人本人独立撰写,不能是与他人合作撰写,更不能抄袭、拼凑,甚至请他人代笔。论文要论述完整、独立成篇,不能是文章的摘要或其中部分章节。

  (2)专业一致。论文的专业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也必须和本人工作岗位的专业性质相一致。

  (3)内容以阐述个人工作成果为主题。论文必须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论文的内容必须是申报人亲身实践或亲自完成的业务工作或技术项目,重点阐述本人在其中发现、解决疑难问题或重点技术应用、创新的过程。以技术工作为主的申报人要通过论文表述自己在某项技术工作中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方法、创新点和贡献。

  (4)时限要求。论文要反映出本人近几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成果,因此论文必须是申报人在取得现有职称以后撰写的。

  (5)编写要求。论文正文字数在 5000 字左右,摘要字数在 400 至 500 字之间;论文中引用的文字、数据应采取加注的方式,并在参考文献表中注明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论文中引用的表格应在表格下面注释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

  代表作类型是专著、研究报告、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发明专利,还须提供“代表作说明”。代表作说明应为本人独立完成,内容包括代表作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背景、是否获奖等,重点阐述其本人所做出的技术创新和实践效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代表作,在答辩代表作说明中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字数3000-5000字。代表作说明须本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印章)。

  4.申报人须提交与申报表中“专业获奖/取得专利/标准制定”、“发表论文/论著/译著”、“个人情况补充说明”栏填写内容相对应的资料原件。如果您的证明材料丰富,请将有关证明材料按照A4纸标准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请自行准备材料袋,每人1袋,材料袋需坚固无破损;材料袋封面应粘贴“申报材料目录表”(目录表是在网上报名时,信息提交成功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按提交材料的内容和数量如实填写。所有证明材料原件经现场资格审核后当场退还,我中心只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除通过人员的存档材料统一发放之外,其余申报材料由我中心统一管理、按期销毁,不再退还申报人。

  特别提示:

  1.本评委会的职称评审费用采取网上缴费方式。请申报人员提前准备好具有网上银行功能的银行卡,以便进行网上支付;

  2.申报人员在通过资格审核后,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申报系统”,点击“我的申报状态”->“网上缴费”进入银行支付界面,按界面中的提示及要求在网上直接支付职称评审费。如银行系统显示“缴费成功”,即证明您已成功缴纳了职称评审费;

  3.受银行业务处理周期影响,如果您在网上支付成功后,“网上申报系统”提示“您的职称评审费还没有在网上支付成功”,请您在24小时后的工作日再进行查询,切记不要重复支付;

  4.通过资格审核,但未进行网上缴费的人员申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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