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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来源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02-28

关于印发安徽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人教〔2017〕192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4日

安徽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和调动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管理类工作的在职高级经济师。

  在外省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须在皖工作满3年后,方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第三条 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采取笔试、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笔试和面试答辩,通过者方可参加评审。笔试和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经济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在正高级经济师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业务素质;具有较高的经济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对所从事行业的经济领域具有较深入研究;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 学历及资历条件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四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能力条件

  (一)熟悉并掌握国内外的经济及相关专业理论,对经济管理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能够熟练运用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处理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务;

  (二)熟悉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分析研判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工作经历条件

  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丰富的经济管理工作经验,在主持大型企业或市(厅)级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在主持中型企业或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能够解决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提出的建议或提交的咨询报告有较高价值并得以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主持或管理过重大项目的咨询、评估活动或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持或参与省级科研设计、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业务工作,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市级以上行业标准、政策法规,并已颁布执行。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3名)作出突出贡献;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或主持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从事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其成果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或者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或重点专项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所在企业拥有1个以上中国名牌或2个以上省名牌产品,或企业拥有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转化应用并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在创名牌产品研发或专利发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前3名)作出突出贡献;

  (七)熟悉并掌握国内外经济管理方法,对经济领域及本专业发展趋势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企业管理进步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八)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论文和著作条件

  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专业期刊上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第一作者),其中至少2篇须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上;

  (二)公开出版独著或者全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济管理类专著1部(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字数,均须在15万字以上,以前言或者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并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第一作者);

  (三)公开出版独著(撰)或合著(撰)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管理类教材(含供本行业进行培训的教材)、译著1部(其中独著(撰)或合著(撰)中的本人撰写部分,均须在20万字以上,以前言或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或者编写省部级行业标准业已颁布执行。同时,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2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者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以市、厅(局)为单位汇总并开具委托评审函,统一报省经济系列高评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

  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汇总报送。

  第十四条 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时开始计算,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各类有效材料的原件或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复印(复制)件。其中,申报人的业绩成果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申报人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从事经济工作的,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方面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须被聘任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满5年任职年限。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受党纪和行政处分未解除者或任职年限内已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得申报。在职称申请、推荐、评审、公示、核准等环节以及公布资格后,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核查责任或暗箱操作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记入失信黑名单,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已通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二)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三)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类工作的单位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或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须位于前3名)。

  (四)所称“较高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1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600万元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较大幅度盈利”,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盈利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盈利1000万元以上(均须由财政或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五)所称“奖励”,类型包括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管理成果奖以及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经济专业有关的综合奖项等。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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