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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考核认定

来源 :考试网 2017-11-21

豫人社职称〔2016〕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职称工作服务企业发展的作用,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在对《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考核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270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考核认定高级经济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考核认定

高级经济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服务我省企业发展,客观评价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注册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或由其运营管理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部分企业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第三条申报人员的学历、论文论著、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等不作统一要求,主要考察其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业务能力、经营业绩、职业道德、社会责任以及在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中的贡献。

  第四条考核认定采取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相关规定组建考核认定委员会,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地考核认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高级经济师人员,须具备以下经历和能力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在关键技术突破、业态模式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积极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

  (三)所在企业近3年来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能熟练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现代先进专业技术及手段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并能研究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项规章制度科学规范,运行高效。

  (五)从事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须连续在本企业任同级职务满3年;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须连续在本企业任同级职务满5年。

  (六)积极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明晰,劳动保护完善,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评价标准

  第七条企业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在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须符合以下三项业绩条件:

  (一)近三年,达到一定生产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稳定。

  1资源型企业、房地产企业(要求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年均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2建筑、交通工程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3物流企业、旅游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5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证券期货类、保险类法人机构),金融类企业;或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上年度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产险保费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6其它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7其它服务业和农业类企业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纳税积极。

  1资源型企业、房地产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2建筑、交通工程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

  3物流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以上;

  4文化、旅游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以上;

  5金融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

  6其它工业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

  7其它服务业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具体标准同上)。

  (三)企业在吸纳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①资源型企业、建筑、交通工程等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

  ②物流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③文化、旅游及房地产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④金融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

  ⑤其他工业企业、服务业以及农业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2.推进科技进步,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机构(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或近3年有2种以上产品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3.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3年取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经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坚持自主创新,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近3年创建1个中国名牌产品或2个省级名牌产品,或者创建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2个省级著名商标,产品投入市场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不具备第七条的三项要求,但,具备其中二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省辖市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省辖市及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

  (二)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成果或发明)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或省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三)任现职以来本人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或所在企业获省辖市及以上创新企业或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九条企业申请高级经济师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材料目录一式2份。

  (二)《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30份。该表内容应反映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情况、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等主要经济指标以及在吸纳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考核认定申报表可以通过“河南职称网”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录入、打印、上报,打印须使用A4纸张)。

  (三)申报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所在企业相关职务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申报人近3年来述职报告一式5份。

  (五)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应提供任职以来的主要业绩成果并附所在单位的鉴定证明材料等。

  (六)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用工证明、从业人数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达标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及近3年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原件。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年度销售收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销售收入的缴税等完税证明原件。

  (九)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设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原件、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

  以上(一)至(五)中的原件在资格审核后退回,同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审核无误”印笺。

第五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公示。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须按要求内容在本单位主要醒目位置或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材料初审。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和证件,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

  第十三条材料复审。初审后的材料报省辖市职改办复审,省级行业协会初审后的材料也可直接报送省职改部门进行复审。对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也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报省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复审后的材料,以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为单位,集中报送省职改办复核。复核结束后,由承办单位进行资料整理和数据汇总,打印申报人员花名册,做好考核认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评价。申报结束后,由省职改部门公布考核认定时间,组建省考核认定委员会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六条结果公示。考核认定委员会通过的人员,将及时在“河南职称网(wwwhnzcwgovcn)”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个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或被举报的人员将按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证书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省职改部门将印发高级经济师资格确认文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部分企业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是指规模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经营销售和财务管理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各类奖项、荣誉和业绩是指近三年或者任现职以来获得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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