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及答案(23)
来源 :考试网 2016-05-27
中合同法
一.2009年1月l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B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l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一发生以下事实:(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2)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 0万元;(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
(2)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4)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是收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2)应该由甲承担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挖掘机已经交付给甲了,所以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3)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中留置的挖掘机与修理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丙修理厂可以留置挖掘机。
(4)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这符合了约定的条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本题中,货款付清是5台挖掘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由于条件尚未成就,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虽然未转移,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甲此时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还享有用益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财产属于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合同法
二.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l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l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 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l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l、歹U问越: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6)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3)
①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和乙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②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案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因此质权尚未设立。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案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7)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公司法
一.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4.8亿元,公司总资产9.2亿元,总负债3亿元。公司决定于2009年元月13日召开董事会,并于2009年元月9日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原来的董事长因长期病休,无法正常主持工作,选择更换董事长。
(2)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决定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东方公司共有13名董事,此项会议共有6位董事以及董事长亲自出席,A董事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董事长代为表决,会议形成以下内容:
(1)一致同意选举B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
(2)一致决议公司于2009年初发行公司债券2.5亿元,3年期。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会召开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规范?说明理由。
(2)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
(1)首先,召开会议时通知各位董事的时间不符合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其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符合规定,达到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1/2以上董事出度的规定;会议出席人数为7人,超过了13名董事的半数。再次,董事会关于选举B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的决议正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本次会议出席的董事人数和通过决议的人数均符合这一规定。
(2)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及发行金额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首先,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权限在股东大会,并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只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方案,无权作出是否发行的决议。其次,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不正确。公司累计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即不能超过2.48[(9.2-3)×40%]亿元。
二.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专利权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专利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商誉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提前25日通知全体股东。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4)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出资人的出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章程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议事规则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的通知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①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②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③甲以专利权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本题中,甲以知识产权出资符合规定。乙以商誉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④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
(2)①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②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③首次股东会由丙召集和主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④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