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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必考考点:合同的履行

来源 :考试网 2018-08-01

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必考考点: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1)质量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

  (4)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义务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情况包括: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图示: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原告 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 被告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原告 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 被告

  四、撤销权

  1、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图示: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撤销权的申请人

  申请撤销乙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撤销权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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