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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必考考点:合同的订立

来源 :考试网 2018-08-01

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必考考点: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概念辨析: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效力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过程,这个过程通过要约、承诺来实现。

  (一)要约

  1、概念: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规则】注意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作用,发出者不按其内容订立合同,亦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不能撤回,可以撤销。须在对方承诺前做出。

  6、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

  格式条款规则:

  1、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2、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六、免责条款

  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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