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考点试题及答案七
来源 :考试网 2021-06-12
中1[.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市场价格购入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甲公司已将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要求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就此,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对此不知情,不构成侵权,但应当停止对设备的继续使用
B.甲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后可向乙公司追偿
[答案]ABCD
[解析]本题涉及专利侵权行为。根据《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甲公司并不知情而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制造的专利产品,不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虽然构成专利侵权,但是甲公司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可以不停止使用。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2[.多选题]甲公司以合理条件请求专利权人周某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甲公司可以下列哪些理由申请强制许可?()
A.周某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2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其专利
B.周某行使专利权的行为构成垄断
C.甲公司取得专利权的发明相比周某的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且其实施有赖于周某发明的实施
D.甲公司有充足的资金可以使该专利获得更加充分的实施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条件问题。《专利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故A项错误、B项正确。《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故C项正确。D项并非强制许可的条件。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
3[.多选题]黄山公司委托甲、乙、丙三人共同研发,耗时6个月,三人终于共同完成了该项发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黄山公司并不享有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但若该项发明可取得专利权,黄山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B.如果甲不同意以该项发明申请专利,乙、丙可以自行申请
C.如果乙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甲和丙可以申请专利,但取得专利后,乙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D.如果丙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甲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的问题。《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故B项错误,C、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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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选题]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职务发明。《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A项中尽管是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但研发电脑鼠标属于王某的工作任务,因此应该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单位,故A项正确。B项中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但是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属于单位而不是个人,故B项错误。C项中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还是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应该属于单位而非个人,故C项错误。D项中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发生在离职后一年内,该新鼠标还是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原单位甲公司而非新单位乙公司,故D项错误。
5[.多选题]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
A.发现了导致骨癌的特殊遗传基因
B.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
C.发明了如何精确诊断股骨头坏死的方法
D.发明了一种高效治疗软骨病的中药制品
[答案]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故A属于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不当选;C项属于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不当选。B、D两项均可授予专利,当选。
6[.多选题]中国甲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A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施合同。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A国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戊公司、庚公司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
D.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答案]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独占实施许可,意味着在特定法域内,除了被许可人之外,包括许可人在内的所有人均不得再使用该专利。普通许可,意味着在特定法域内,除了被许可人之外,许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专利,同时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独占实施合同效力范围限于中国的地域之内,因此,甲公司又在A国的地域内许可丙公司使用的行为不构成违约,A项错误。乙公司只是享有在中国地域内的专有实施权,并没有权利授权丁公司在A国地域内使用专利的权利,其行为构成违约,故B项正确。丙公司经甲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权,因此丙公司制造该专利产品是合法的。戊公司从丙公司处进口该专利产品,属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行为。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C项错误。庚公司从A国的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而丁公司没有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庚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故D项正确。
7[.多选题]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4年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洗衣机。另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解分析该洗衣机,即可了解其节水的全部技术特征。丙公司于2014年12月看到甲公司的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始制造并销售相同的洗衣机。2016年1月,甲公司起诉乙、丙两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诉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
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
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
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A项错误:在专利局授予申请人专利权之前,申请人并没有专利权,因此在初期审查时的使用行为并未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根据《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支付使用费。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C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所以乙公司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D项正确:《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丙公司证明甲公司的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8[.多选题]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万元。甲公司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B.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
C.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专利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第5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甲乙公司之间属于专利纠纷,应当由乙公司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前提,本题中,并没有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3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题中并未提及该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但是,《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这里用的是“可以”要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而非“必须”,从这个意义上,B项内容是正确的。标准答案采用了后一种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称为捐献原则,但实际是被捐献,属于专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失误造成的,故C项不正确。该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