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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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简介:根据《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字[2010] 16号),组建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的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我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的相关职责划给市商务局,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承办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项目和对象进行审核。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九)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措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浔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国(境)外人员来浔就业管理服务,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三)负责本局和局属单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17个职能科(室、局)。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公共关系、机要交换、信息与宣传、建议提案办理、文书档案管理、政务公开、后勤保障、安全保密、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和协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访科(法规调研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政策;负责对相关法规的调研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业务基础建设,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三)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贯彻实施国家、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和就业资金、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负责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四)公务员科(对外称市公务员局)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公务员职位管理、考试、考核、录用、职务任免和升降、交流(调任、转任)、回避、奖惩、辞职、辞退、日常登记和管理等政策规定;承办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组织协调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库;承担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承办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项目和对象进行审核。
(五)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农民工服务指导科)
拟订全市就业、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及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负责国家有关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浔就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和办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六)人力资源市场科
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设立审批,依法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具体承办“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承办援疆、援藏人员的选派、拟订退役运动员和现役军人家属安置计划和办法。
(七)军官转业安置科(九江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办法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计划和办法;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组织落实全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协调做好全市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指导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的申报、选拔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定居的政策;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的各项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并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承办机关工勤人员和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惩戒、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库。
(十)工资福利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一)劳动关系科(调解仲裁管理科)
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本市劳动标准制订工作;全面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监督执行国有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承担企业人员的调配工作;承办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负责企业职工出国(境)政审工作;统筹拟订全市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十二)劳动监察科(对外称市劳动监察局)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受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投诉、举报;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依法行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局内有关法律事务。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拟定培训规划,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实施国家、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晋升工作;综合管理职业技术等级评定及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承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承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十四)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等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办理市直参保单位职工正常退休和全市参保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病退、退职、军队转业干部、改制企业女干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审批手续;负责市直参保单位职工出生时间、工龄的认定工作;指导社保经办机构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及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保经办机构制定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及基金管理办法。
(十五)医疗保险科
贯彻国家、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我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和完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年审考评工作;负责监督执行疾病、生育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拟定和完善全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政策、规划和标准;承担全市困难企业界定审核和补助资金测算工作;承担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计分析及报表工作;承担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解释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科
贯彻国家、省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负责组织年审考评;承担全市工伤保险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承担全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测算、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解释工作。
(十七)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
承担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管理局机关和下属单位人员的人事档案。
市外国专家局(副处级)。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外智力引进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重点产业、企业的引智工作;编制引进国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来浔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国外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负责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建立国外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制定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外引进信息网络,建立并完善市级国外人才库、引进项目成果库及翻译人才库;承担引进国外智力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国外智力引进的经验交流;会同公安、安全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委(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副处级),正科级21名(含市外国专家局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2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九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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