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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2018-08-06

  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作为招募说明书的简化文件和基金销售时的参考资料,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用于向投资者提供及时、关键、有效的决策信息。

  (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投资情况、基金业绩、风险揭示、基金的费用、其他信息六个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真实、准确、简明,并与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应当载明相关重要提示,包括“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销售文件”、“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等。

  (四)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无论XBRL技术模板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XBRL技术模板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可做出合理调整,同时予以说明。

  (五)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篇幅不超过四页,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二、《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执行

  (一)《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网址为http://fund.csrc.gov.cn。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集中展示全行业基金的募集信息、运作信息和临时信息。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指定机构是指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基金信息披露组织、管理和日常监测,维护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和信息系统,及时修订XBRL技术模板,发布信息披露报送规则等。《办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组织全行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统一报送历史信息披露文件。

  (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金进入清算期后,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的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事项概述、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定价依据、关联人名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等,若成交价格与公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登载的基金信息,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向其他信息发布渠道推送基金信息”。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负责统一接收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向指定报刊、指定网站或其他信息发布渠道推送信息。基金净值信息应于法定披露日当日9:00 之前,其他应予披露的信息应于法定披露日前一日的17:00 点之前报送至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

  (六)《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代销机构、上市基金证券经纪商等通过协议方式明确信息披露服务的责任划分,确保向投资者清晰披露基金风险揭示等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如基金管理人负责提供持续信息披露服务的,基金代销机构、上市基金证券经纪商等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移动电话等联系方式;如基金代销机构、上市基金证券经纪商等机构负责提供持续信息披露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代销机构、上市基金证券经纪商提供信息;“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2、重大风险警示、变更管理人或基金经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临时披露信息;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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