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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的修订

来源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2018-08-06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市场发展状况和监管转型的变化,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会组织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公开信息披露是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领先其他资管行业的重要制度优势。作为《基金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披露办法》自2004 年7 月施行以来对加强监督约束、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基金运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行业创新发展步伐加快,现行信息披露制度难以充分满足投资者需求、适应市场创新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已施行超过14 年的《披露办法》面临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一是部分披露的信息内容与方式有待优化。部分内容繁琐重复、重点不突出,披露载体以纸媒为主、未能顺应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潮流和年青一代投资者的阅读习惯;二是投资者获取信息的路径不畅。涉及复杂基金、高风险基金的风险揭示不到位,事关投资者利益的关键信息传导不畅;三是监管约束引导机制有待加强。管理人对信息披露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披露文件粗制滥造,违规成本低,尚未形成良性的市场主体自我约束机制。

  基于上述原因,结合行业最新发展情况,经充分调研,我们启动了《披露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披露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的配套规则。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保持《披露办法》原有架构和核心内容不变,修订后总条款41 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制度,简化报刊披露内容

  一是优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为单只基金只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降低基金信息披露成本;增加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为指定披露网站,并要求指定披露网站免费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方便投资者集中查询获取信息(第三条)。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的报送时间不得晚于向其他披露渠道的报送时间,并规定由该网站向其他信息发布渠道推送基金披露信息(第二十七条)。

  二是精简报刊披露内容。简化在指定报刊披露的项目和内容,仅要求在纸质报刊披露基金募集的部分文件,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第十条)、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一条)、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第十三条)、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临时报告(第二十一条)。不再要求在报刊上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摘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每日基金净值等文件。

  (二)强调简明性与易得性,突出有效信息的披露和提高投资者服务水平

  一是引入产品资料概要制度。借鉴香港证监会经验,要求管理人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提供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定位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将基金核心信息以简明方式展示给投资者,如同药品销售过程中的“产品说明书”。除了指定网站之外,还应当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复制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第十条)。

  二是要求直面投资者的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场内基金交易商)协助管理人做好重大信息风险揭示等工作。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约定持续信息披露服务的责任划分,并确保向投资者清晰披露基金风险揭示等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三十条)。

  三是要求向投资者告知持有基金的基本情况,并完善自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告知投资者认申购、赎回基金的确认情况,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信息(第二十九条)。另外,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的前提下,支持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频率、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方面增加个性化内容,优化投资者体验,并规定自主披露的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第三十一条)。

  四是完善招募说明书更新频率。由现行6个月更新一次调整为信息发生重大变更予以更新,便利现有及潜在投资者获取最新信息(第十二条)。

  (三)加强基金风险揭示及重要信息的披露,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一是明确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要求,更好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第二十一条);二是要求在相关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加强对结构复杂、风险较高基金(如分级基金)的风险揭示,显著、清晰地揭示基金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并在基金名称中揭示基金运作方式、产品类型和主要投资方向等核心特征(第二十八条);三是增加基金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第二十条);四是取消半年末、年末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要求,抑制基金管理人“拼排名”行为;五是增加基金管理人聘请外包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临时公告事项,并明确临时公告的兜底原则(第二十一条)。

  (四)加强信息披露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问责力度,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引入原则监管思路,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增加及时性、简明性、易得性原则(第二条);二是强化机构主体的自主管理意识及责任,要求管理人、托管人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管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第二十四条);三是将信息披露合规情况纳入管理人分类监管指标,特别对基金注册申请提交的披露文件粗制滥造等情况,对该机构新基金注册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不适用简易程序;四是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取消事前向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及事后向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规定;五是完善披露违规法律责任相关表述,细化违规情形,提高违规处罚力度(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五)适应《基金法》作出调整

  明确《披露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公开募集”基金(第一条);将基金募集申请的审批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第十条);增加了基金行业协会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的规定(第五条),等等。

  三、实施规定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XBRL模板的主要内容

  为做好《披露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实施工作,拟配套发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5号<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实施规定》明确了产品资料概要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对《披露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的执行和衔接做相应规定。此外,我们拟通过XBRL 模板的形式规范和统一产品资料概要的披露格式,对各元素的基本属性、相互关系进行规格化描述,以提高信息规范程度、避免基金管理人选择性披露有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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