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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8-09-18

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通知

  为深入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精神,为台湾同胞来大陆金融业就业提供便利,现就落实《若干措施》第29项“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的安排公告如下:

  一、关于大陆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地区证券投信投顾业务资格的,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大陆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大陆基金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二、关于大陆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台湾合法居民身份;

  (二)具备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资格;

  (三)通过大陆《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四)与大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五)在台湾地区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大陆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程序

  台湾同胞申请基金从业资格享受与大陆公民同等待遇。申请人需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申请材料如下: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二)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测验合格证明书或同业公会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对于在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予以处理。

  四、关于注册取得大陆基金从业资格后的资质管理

  台湾同胞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可以在大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台湾同胞在大陆担任基金经理的,依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及《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7号)等规定进行资格注册及任职管理。

  台湾同胞在大陆担任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6号)及《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0号)等规定进行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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