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复习辅导> 基金法律法规辅导资料> 文章内容
2017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考前复习资料(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0-25
中股票基金
1. 责令整改措施
逾期未改正,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1. 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
2. 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上述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
2.取消托管资格措施
①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①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