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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章节知识(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07
中一、公募基金的注册
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注册,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1)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2)基金募集不得超过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三、基金的备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
(2)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规定的;
(3)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募集基金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包括:
①对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②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③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④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六、管理人宣传推广材料要求
1.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应当事先经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制作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不备案的材料一致。
3.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七、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禁止的情形: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讣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⑦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②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1.持有人大会职权:
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决定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决定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职权:
①召集持有人大会;②提请更换管理人、托管人;③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人的托管活动;④提请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3.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2)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管理人召集。
(3)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托管人召集。
(4)以上都不召集的,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证监会备案。
(5)召开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4.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2)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3)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l/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
(1)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2)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