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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基金从业《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点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15
中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一)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1.注册制度
(1)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注册。
(2)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注册的申请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应提交的文件:
①申请报告;
②基金合同草案;
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④招募说明书草案;
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⑥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基金注册的审查
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
说明理由。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
1.基金的发售条件
①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③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目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④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2.基金的募集期限
(1)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2)基金募集不得超过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3.基金的备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
(2)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规定的,
(3)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募集基金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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