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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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基金从业《法律法规》备考知识(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03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

  1.基金监管,依据监管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本书采用狭义的基金监管概念,即基金监管与指政府基金监管;

  2.广义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二、基金监管体系

  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标、体制、内容和方式等。

  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

  (1)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亊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人利益)

  (2)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3)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2)适度监管原则(3)高效监管原则;(4)依法监管原则;(5)审慎监管原则;(6)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四、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①制定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②办理基金备案;

  ③对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仕机构从亊基金活劢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告;

  ④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⑥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1.检查(集中监管、日常、年度现场、非现场检查);2.调查取证

  3.限制交易(引起巨大波动的行为);4.行政处罚

  六、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货管理和业务培训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目前尚未包含股转系统)

  (一)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1、集中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法人;2、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重身份

  3、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权;4、交易所信息监管

  (二)对基金仹额上市交易的监管(不包括开基)

  (三)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八、对管理人的监管

  (一)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而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由基金公司或者经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账币资本。

  3.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25%,2亿,3000万,10年)

  4.基金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亊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变更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5.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按流程记忆)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质、赎回价格;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⑨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⑪以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⑫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6.证监会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他报酬、提供福利;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计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报告。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九、对托管人的监管

  1.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仸。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由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由证监会核准。

  2.证监会对托管人的监管的责令整改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与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上述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十、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十一、公募基金的注册

  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注册,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1)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2)基金募集不得超过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十三、基金的备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

  (2)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规定的;

  (3)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基金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包括:

  ①对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②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③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④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十六、管理人宣传推广材料要求

  1.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应当事先经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制作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不备案的材料一致。

  3.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十七、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禁止的情形: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讣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⑦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②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十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1.持有人大会职权:

  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决定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决定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职权:

  ①召集持有人大会;②提请更换管理人、托管人;③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人的托管活动;④提请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3.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2)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管理人召集。

  (3)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托管人召集。

  (4)以上都不召集的,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证监会备案。

  (5)召开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4.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2)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3)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l/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

  (1)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2)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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