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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辅导:期货合约概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17

  期货合约概述

  (一)期货合约的概念

  1.期货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签署的在未来某个确定的时间按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某项合约标的资产的合约。一般用现金进行结算。期货市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由商品期货到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

  2.我国期货市场发展:

  (1)我国期货市场始于20世纪90年代。

  (2)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

  (3)2010年4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沪深300指数期货。

  (4)2013年9月6日,首批3个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

  (二)期货合约的要素

  1.期货品种:通常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种。

  2.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也称合约规模,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每一份期货合约上所规定的交易数量。

  3.最小变动单位

  最小变动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公开竟价过程中,某一商品报价单位在每一次报价时所允许的最小价格变动量。

  4.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也称为每日涨跌停板制度。

  5.合约月份

  合约月份是指期货合约到期交收实物的月份。金融期货交割月份都定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

  6.交易时间

  一般每周营业日5天,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一般每个交易日分为两盘,即上午盘和下午盘。

  7.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货合约在合约月份中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8.交割等级

  交割等级是指由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标的资产的质量等级。在进行期货交易时,交易双方没有必要对标的资产的质量等级进行协商,发生实物交割时按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质量等级进行交割。用替代品进行实物交割时,价格需要升水或贴水。

  9.其他交割条款

  包括交割日、交割方式和交割地点等。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条款:

交易品种

沪深300指数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

下午:13:00—15:00

交易单位

每点300元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假日顺延(非完整周)

报价单位

指数点

交割日期

同最后交易日

最小变动价位

0.2指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8%

涨跌停板幅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

合约月份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代码

IF

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上市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三)期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其所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资金,这个比例通常在5%~10%,国际上各期货交易所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初次合约成交时应交纳的保证金,相当于我国的交易保证金或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在价格朝买入合约不利方向变动时,初始保证金余额须达到的最低水平。低于维持保证金交易所应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

  2.盯市制度

  盯市是期货交易最大的特征,又称为“逐日结算”,即在每个营业日的交易停止以后,成交的经纪人之间不直接进行现金结算,而是将所有清算事务都交由清算机构办理。

  3.对冲平仓制度

  无论投资者的初始交易是买入还是卖出期货合约,都把这一行为称为开仓;无论投资者持有多头头寸还是空头头寸,都把这一行为称为持仓。对冲平仓是指若持仓者在到期日之前买卖与自己合约品种、数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期货。投资者期货交易具实物交割的比例很小,一般只有1%~3%。

  4.交割制度

  交割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结算两种形式。有些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不方便或不可能进行有形交割,只能以现金结算。如股票指数期货。

  (四)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

  1.风险管理

  2.价格发现

  3.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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