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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私募股权》复习(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31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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